“官员财产公开”在湖北一个县级区的实验样本:掇刀试路 路有多
故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必要性 由上文可以看出,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弊端丛生。22.赵春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之创新发展》,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5期,第14页。
从第一种模式到第三种模式,是看守所医疗社会化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而对于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其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就可以选择在所内设立医院驻所医疗室或小型医院。所医定期对监舍进行巡诊,查看在押人员患病情况,同时建立患病人员档案,以便后续进一步治疗的需要。在这些死亡事件中,由于监管民警渎职或者失职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占极少数,绝大部分皆属在押人员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而所谓社会化,实质上就是寻求看守所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援手,发挥多重优势,各尽所能,让看守所的医疗能够达到或接近所外专业医院的水平。
40.这里的"7个"的数据除了包括单独使用这一模式的看守所外,还包括使用多种模式时存在这种模式的看守所。就目前来看,这笔开支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而单纯地靠财政部门拨款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拨款经常不及时、不到位。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三种模式,主要是以看守所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关系为依据划分的。
21.无论是从国际规则还是我国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警务公开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13.参见刘昂:《明确身体健康检察权有利于遏制刑讯》,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30日。门诊部自行购置B超诊断仪、心电图机、尿液分析仪等先进医疗设备,配备16名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D区看守所已经与该区第二人民医院建立起协作机制,作为定点医院,在押人员到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入所前体检或者诊疗疾病,均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除了排队等候之忧,缩减了在医院停留的时间,降低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另一方面由医院派遣专职医务人员常驻看守所为在押人员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上述规定是对生存权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医疗权的经典表述。
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看守所在押人员同样应当享受社会公众普遍享有的维持基本生理需求、保障身体健康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权。由此可见,看守所医疗费涵盖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在押人员诊断、住院的费用,而且包括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设备和医疗器具等费用,这对于看守所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支出。参见高一飞:《警务公开比较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9-10页。
相对于在押人员病重需要治疗的经济压力,看守所在面对那些病危、死亡的在押人员时的工作压力更加巨大。此外,看守所内设医疗机构与社会专业医疗机构相比,在医疗技艺和专业素养方面是不能相提并论的。39.周涛:《人权保障视野下看守所医疗工作的改革研究》,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6期,第99页。如拉萨市所辖监管场所积极推进落实医疗卫生社会化工作,拉萨市看守所建立了卫生所,各县看守所均与所辖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建立了医疗卫生协作机制。
二是从个体角度讲,医疗机构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定人数。关于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模式的选择,可以以当前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
笔者在此将我国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发展过程总结为以下三个阶段:2009年的最初建立、2009年到2010年的个别地区试点、2011年至今的全国各地区相继确立。作为近几年才发展而来的新兴制度,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有着许多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作为新生事物,其自身也存在不少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医疗社会化的具体制度构建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规定。
(二)医疗经费不足、设备落后难以满足基本需求 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于1996年出台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经费开支中的医疗费包括: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总体来看,我国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卫生主体不合法 医疗卫生主体不合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机构角度讲,看守所医疗机构不合法。虽然,设立医院驻所医疗室或者医院的一次性投入是巨大的,但从长远来看,它能够彻底地解决看守所医疗所面临的资质、费用、人员、安全等诸多难题,可谓大有裨益。而对于那些在看守所因医疗条件不足导致医治无效死亡的人来说,其基本的生命权可能受到侵犯。由此产生的无形的社会舆论压力、工作机制的质疑以及社会公信力的受损给看守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消极影响。29.参见尤莉:《泗阳监所医疗社会化迈出扎实一步》,载《江苏法制报》,2011年4月27日。
无论是医疗机构的场地建设、医疗设备的购买,还是与社会医院的协作、专业医务人员的聘任,都是以政府的强大财力为支撑的。46.高一飞、聂子龙:《论我国看守所立法》,载《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44页。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看守所 医疗社会化 。看守所民警要负责起对合作医院医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在被羁押人员看病时全程在场。
(三)建立医院驻所医疗室或小型医院模式 建立医院驻所医疗室,一方面需要由看守所提供场地,按照严格的安全标准加装钢窗和摄像监控设备,并能够获得财政支持购置齐全的医疗设备。从安全管理角度考虑,第三种模式更有利于监所安全保障。
看守所这种垄断地位带来的是利益的垄断,而选择医疗合作伙伴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受监督性,会给腐败的产生提供温床。18.DirkwanZylSmitFriederDünkel(eds),Imprisonmenttodayandtomorrow:Internationalperspectivesonprisoners'rightandprisonconditions,2nded.(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1),p.16. 19.U.S.DepartmentofJusticeFederalBureauofPrisons,AjudicialguidetotheFederalBureauofPrisons(1995),pp.23-25. 20.赵春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之创新发展》,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5期,第6页。43.这里同样存在使用多种模式而包含这一模式的,所以这种模式的使用数量与第一种模式的使用数量之和大于所调研的对象的总数。该模式的基本构造为监所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在监所或其附近设立社区卫生所或门诊部。
当然,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权利都是一致的,在个人的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的情况下,其享有的权利才是平等的。在笔者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重庆市A看守所在其所内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小型医院,设备与技术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在所内就可以满足在押人员的治疗需求。
25.参见周涛:《人权保障视野下看守所医疗工作的改革研究》,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6期,第94页。如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其在2011年底建立了西青区看守所门诊部,即泽健门诊部,率先让社会医院进驻看守所。
一是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的问题。第二,对在押人员定期巡诊、流行病防疫和疾病治疗。
虽然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被提到,但只是作为概念的提出,并没有实施样式和制度运行的规定。而且以社会医院医护人员的医疗能力和专业精神,可以更敏锐的发现守所内侵犯人权的事件,这就使其更好的监督、约束看守所。纵观域外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可将其未决羁押场所的设置归纳为三种模式:设置于独立监狱的模式、附设于法院的看守所模式、独立监狱与警察局内的代用监狱并用的模式。对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界定,应该是与看守所自立医疗相对的。
犯人虽然由于犯罪或者被指控犯罪而被送进监狱,但是,他们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监狱必须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而我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总结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的经验,由公安部、卫生部等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看守所医疗行业准入、场所布局、设备配置、人员构成、管理维护的标准。对于前文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的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对此,羁押场所必须为被羁押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确保被监禁期间犯人的生命和健康,使所有患病者都得到医学治疗,而这其中羁押机关与社会医院合作的举措较为普遍。与此同时,同级的侦查部门属于公安系统重要业务部门,具有强势地位。